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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民刑分離」的眉角

◎ 王伯仁

國民黨籍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夫婦等六人被控賄選案,高雄地院日昨一審判決無罪,此結果並不令人特別訝異,除了與許水德名言「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有若干符合之外,近年來司法對賄選訴訟有「民刑分離」判決之大趨勢,才是值得觀察的奧妙所在。

所謂賄選官司「民刑分離」,指的是同一件選舉賄選案,在刑事追究的是賄選刑責,例如簡案就是由檢方起訴具體求刑四年有期徒刑,但初審判決無罪。民事方面則是另提「當選無效」之訴,現亦由高雄地院審理中。

同一件賄選訴訟,在較早以前,由於涉及賄選者多為特定政黨之候選人,故民刑事能成立者鳳毛麟角。近年來司法則稍有一些「進步」,大多採「民刑分離」之判決,即對有相當程度證據之案件,在刑事方面判無罪,但在民事則另判「當選無效」,在單一選區或民選首長,則可以進行補選。當然也有民刑事同判成立或皆不成立者,但比例較少,尤其是立委層級,最常見刑事無罪但當選無效,有「刑不上立委」之潛規則存在。

為何同件賄選官司,會有民刑事判決不同調、甚至相反的結果?據一些有權「法匠」的說法,是因為刑事審判採證較嚴、民事較寬所致。此理由似是而非,而且嚴重矛盾。固然民刑事審判各自獨立,但也有相當關聯性,相差懸殊的民刑事分離判決,就產生矛盾,也就有違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以賄選案而言,刑事無罪表示沒有賄選,既無賄選,怎麼會當選無效?反之亦然。

真相?因為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在運作、操盤!因為,涉及賄選刑責有罪定讞者,除要坐牢外,以後終身不得再參加公職候選,等於判「政治死刑」;而民事「當選無效」則僅失去此次當選資格,仍可參加補選及往後之選舉,現任立委就有其例。兩者境遇天差地別,故近年多有「民刑分離」之判決,似是「中庸」之道,其實是司法仍不上軌道。

誠懇祈望「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早日能真正在社會上消失!

(作者為資深省政記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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