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博婷
馬政府提出以公投來解決核四存廢問題,看似公正又符合民主精神,實際上只要命題的定義稍有不當,便會背棄公投制度的精神---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筆者認為,除了修訂公投法之外,還有一個較公正的解套方法。
雖然台灣是否要繼續發展核電與全國人民息息相關,但核電廠的興建必然直接且深刻地影響到廠址所在周圍的住民,核廢料放置地點,也常是爭議所在。既然如此,不如將全國性公投改為地方性公投,由現有的核電廠所在地附近居民自行選擇,要不要在自己生長、居住的地方興建、運行核電廠。既可免去非核電廠附近居民的置身事外,同時也是居住正義的展現。
(作者為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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