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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如何避免全民買單?

■ 黃玉霖

在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遠通「最優申請人」資格之後,ETC案是否由全民買單,已成社會關注焦點。事實上,ETC案所依循的促參法已廢除獎參條例中「強制收買」規定,避免民間機構發生經營不善或其它重大缺失時由政府收拾殘局、全民買單。但是,如果過失在於政府,而非民間投資人呢?如果最後判決認定招商程序有瑕疵,交通部怎麼辦?

促參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共建設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主辦機關並得採取適當措施,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營運。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特別規定,如前述情事經排除…主辦機關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營運。

簡單的說,強制接管僅在情況緊急時才適用;既然是緊急處分,施行細則進一步將它規範成暫時性補救措施。這是交通部提出「在確定後續政策的過渡期間將由政府有償接管」的法令依據。但過渡性的有償接管真的能避免國庫負擔嗎?如接管期間的給付超出遠通目前的收費標準,將增加國道基金的負擔;因國道基金的財源包括燃料稅收和政府預算補助,增加國道基金負擔,就是增加國庫的負擔。交通部必須抓緊接管期間的給付標準。

除過渡性接管,交通部還提到長期接管。但就促參法的立法精神而言,長期接管是例外,過渡性接管才是常態。要避免增加國庫的負擔,交通部必須把重點放在接管期間屆滿之後的政策實施方案。到底有那些方案呢?如宇通電收不具議約權,不外是重新招商或由政府收回之後公營或委外經營。

如採重新招商,且由遠通得標,則交通部或可避免求償;但如由第三者得標,得標者須同意先現況接收所有ETC資產,再進行後續建置和營運,並同意一次或分期給付遠通所有的損失,否則交通部還是要賠償。如採收回公營或委外經營,除非ETC公營所節省的成本或委外經營所獲得的額外收入,在折算成現值後,都能彌補收回給付金額,否則還是會造成國道基金損失。

或有人會問,促參法既已刪除強制收買,交通部還能收回遠通的資產嗎?在此建議,將收回視為面對遠通求償的補救途徑,將收回金額視同賠償的對價;如能排除文字疑義,並在實施方案中敘明,應無違法問題。

總之,交通部如能審慎研議各種對策,並強化談判能力,是可能避免全民買單的,宜審慎研議確認之後,適時一併對外說明。

(作者為交通大學土木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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