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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義如 踐踏憲法第十六條

◎ 黃帝穎

特偵組已還小英宇昌案清白,但去年總統大選期間,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劉憶如更以「變造文書」抹黑小英,皆被筆者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刑法變造文書等罪提出「告發」,北檢卻未傳喚被告吳敦義、劉憶如,亦未查明變造文書的行為人是誰,以及幕後的主使者,是否真如劉憶如所說的是「吳敦義指使」等諸多疑問尚未釐清,即草率簽結,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課予檢察官的法定調查義務,已涉違法。

更嚴重的是,蔡英文選後對劉憶如提出「告訴」,北檢同樣逕自簽結,這已明顯踐踏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保障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而筆者並非宇昌案遭抹黑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北檢簽結筆者對吳敦義、劉憶如之「告發」,或許未侵害筆者之訴訟權,暫無違憲問題。但蔡英文是劉憶如抹黑宇昌案的直接被害人,檢察官對於被害人提出之「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能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法律並沒有授權檢察官可以對「告訴」逕自簽結,但北檢竟無視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意旨,在沒有法律授權下,恣意簽結小英所提之告訴,公然踐踏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及同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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