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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貪一場秀

◎ 吳景欽

北市警局的兩線三星警官,被查出財產短報近四千萬元,調查局雖早已介入偵查有無貪瀆情事,但最終仍僅由法務部裁罰三百八十萬的罰鍰了事。立法已三年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到底有何意義?

此次北市警局所爆發的事件,由於申報不實的發生時點在去年修法前,且由於此位警官所涉及者,頂多是刑法第三四四條的重利罪,則在舊法須負說明義務者,僅限於貪污被告下,即便有利用職務之便犯此罪,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不在此說明義務範圍內。又不管修法前後,欲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提,乃以是否具有犯罪嫌疑,並受檢察官偵查為前提。則若調查局與之後接手的廉政署,皆對當事人的說明深表滿意,致認為無涉刑罰,自也無移送檢察官之必要,就無適用此罪之可能,而僅能以財產申報不實的罰鍰為了事,財產來源不明罪顯又再度破功。

執政者於這幾年,喜以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來展現其肅貪的決心與成效,如今看來,不過就是個幌子。(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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