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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勞基法 歧視三十年

◎ 劉繼蔚

日前勞委會邀集相關機關討論將醫師納入適用勞基法的問題,衛生署對此表示:有困難。然而此究竟誰有困難?有何困難?竟然困難到能將實際從事勞務工作之勞工排拒在勞動「基準」法的窄門外,比起應適用勞基法的外籍勞工還不如,實在讓人噓唏不已。

勞動基準法名之為基準,就是在理想上希望能一體保障各行各業勞工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然而勞動基準法至今仍未一體適用於所有勞工,該法第三條不僅限制適用之行業,甚至於適用之行業中,仍允許主管機關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雖尚不能稱鉅細靡遺,但仍包含許多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原則性規定,並非僅止工時一節。僅僅為了已存在例外排除可能的工時制度(即惡名昭彰的責任制),即全面棄守所有的保護規定,不啻於因噎廢食、捨本逐末。

更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斷擴大實習生的範圍,延長各行業自離開學校至正式就職的時程,如延長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的時程、延長聘用實習護士年限、將實習律師視如勞基法技術生之地位,不受勞基法保障等。需知,實習生之評鑑、分數是掌握在管理者也就是雇主的手上,這更進一步惡化這些實習者與雇主的談判條件,甚至「同工無酬」的實習生,亦所在多有。

回顧民國七十三年立法紀錄,即有立法委員於審查時質疑其適用勞工有限,戲稱「部分勞動基準法」;亦有委員提出,內政部承諾將盡快遍及其他行業是政治支票而非法律支票,對政治難有信心,應以法律明定等語。勞基法施行已二十餘年近三十年,部分行業仍在主管機關手中「窒礙難行」,如今看來,不禁感嘆先人的真知灼見:窒礙難行的不是勞基法,而是雇主用獻金、遊說與經濟恐嚇堆砌出來的政治實力。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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