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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不算政府A錢? 國民年金費率調漲,不符立法精神、財務原則

2012/04/03 06:00
■ 附表

◎ 林奇璋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愚人節起,政府將國民年金費率由六.五%調高為七%,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自付額由先前六七四元調整為七二六元 (17,280x7%x60%自付比率)。一如文林苑事件中政府強拆民宅的理由是「依法行政」,調高國民年金費率也是「依法行政」(國民年金法第十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六.五%;於第三年調高○.五%,以後每二年調高○.五%至上限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惟根據國民年金精算報告「最佳估計之現金流量」表,預估至一三○年底保險基金餘額仍有六六八八億元,未來三十年不會產生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險給付情況。顯然政府調高費率可能是依據該報告中另一表「不計算未來保費收入之現金流量」,則自一○六年起保險基金即不足以支付保險給付,則依法費率應予調高為七%,民眾每月應繳七二六元;一○二年費率七.五%,應繳七七八元…。

前述二表差異在於:保險基金是否計入「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但若依會計收支配合原則,計算保險基金應包含「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則每年因挹注保費收入,未來三十年不會產生保險基金不足之情況,依法費率六.五%不應調高,民眾每月自付額仍維持六七四元,參加國民年金三百多萬弱勢族群被保險人不必擠出短絀生活費用來繳納保費,每年可省十五億元。「難道」兩種情況皆可視為依法行政?因為法條中並未明言保險基金餘額是否應計入未來年度之保費收入。

法律制定得好不好,是立法問題;不合理,可以透過修法改善。一旦立法明定,即應依法行政。以筆者看法,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應符合會計原則,因此列入「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較合理、也符合實際情況。且報告中該表表頭已註明:最佳估計之現金流量。

國民年金自九十七年十月開始實施,至今不過三年多時間,經驗不足在所難免,但對此攸關弱勢族群之公共議題,在執法過程中實應充分討論,並進行合理修正,以免違背立法精神。(作者為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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