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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共私了不算和平

◎ 胡智凱

一般商業習慣中,訂約雙方為了確保契約的履行,往往會透過公正的第三人,不管是公證人還是保證人,來加強契約的公信力。

在兩岸事務上,由於兩岸的情勢複雜,所以更須透過公正的第三方來確保兩岸共同遵守協議。因此,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中,我們台灣必須堅持有國際仲裁的制度;至於更高度政治性的兩岸和平協議,當然也更需要公正的國際第三方,不管是美國、歐盟,甚至更加中立、和平的聯合國或是梵蒂岡教廷來擔任兩岸和平協議的監督者,這樣才能確保中國確實履行和平協議。

但現在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就連商業性質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都悍然拒絕國際仲裁,更遑論兩岸和平協議呢?難道馬政府一旦連任,就真的要帶領台灣貿然跟中國簽下沒有任何國際社會背書保障的賣身契?只能說,這真的很危險!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辯論社指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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