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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鼓勵詐騙?

◎ 黃帝穎

高院判決李慶安詐領薪資無罪定讞,各界譁然。單看高院判決的「認事用法」,已令人難以置信。

李慶安具雙重國籍,卻在市議員及立委的個人資料表「具有其他國籍」欄位填寫「無」,公訴檢察官與一審法院都認定,這是以隱匿不告知其兼具外國國籍情事之詐術方式,使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陷於錯誤,交付薪資等費用逾一億元,觸犯刑法詐欺罪。但高院卻認定李慶安沒有主觀犯意、詐領的薪資具「實質對價」,判決無罪,這形同鼓勵「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繼續詐騙,騙得越久,領得越多。

李慶安辯稱「美國國籍已在其宣誓就職後自動喪失」、「不具有詐領薪資的故意」,但是李慶安擔任台北市議員曾嚴詞質疑當時的副市長陳師孟具「雙重國籍」,為什麼陳師孟宣誓就職,美國國籍不會自動失效?全世界只有李慶安的美國國籍會自動失效?可見李慶安的「自動失效」、「不具故意」純屬脫罪之詞,高院卻完全採信,違反常理。

更誇張的是,高院認為李慶安領取的薪資,是執行職務的實質對價,所以不成立詐欺罪。但高院過去的判決顯示,假冒律師或密醫等不具資格者,他們為人訴訟或看診,其執行職務也都有實質對價,一樣被依詐欺罪判刑。同一個法院判決,差別待遇卻毫不掩飾,只要被告是國民黨的高官權貴,不論法官有無收賄,判決都會轉彎,人民如何信賴司法?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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