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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主權「馬上倒」

◎ 黃帝穎

在國際法上,涉嫌詐騙的十四名台灣人,所犯罪名非屬國際刑法的人權危害、侵略戰爭或危害人類之犯罪,當無「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換言之,其他國家之司法對此沒有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沒有權力審判涉犯詐欺罪之中華民國國民。

而根據國際慣例,跨國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應依「國籍管轄原則」處理,也就是將嫌犯送回本國審判。但中國就台、菲間之嫌犯遣送作業從中截斷,即是告訴國際社會,中華民國司法並無主權,台灣人犯罪仍應由中國司法支配,對高喊「捍衛中華民國主權」的馬總統打了一個耳光。

再者,馬政府告訴人民,兩岸司法互助會秉持對等、尊嚴原則,但菲律賓引渡台灣犯罪嫌疑人至中國,再由中國決定是否依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將人犯送回台灣,決定權全在中國,明顯踐踏台灣司法主權,而將兩岸打擊犯罪的合作模式徹底「國內化」、「地區化」。難怪法務部敢發表新聞稿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實質成效良好」,因為往後台灣的國際罪犯可能都會透過這個國內模式遣送人犯,案例確實會越來越多,但我國之司法主權與犯罪嫌疑人之司法人權保障,也將蕩然無存。(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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