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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種家免責

◎ 郭華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剛通過專利法部分修法草案,把植物不得授予發明專利的條文給廢除。此改變可能阻礙我國農作物新品種的研發,盼望立院委員三思。

品種研發需要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給予育種家合理報酬,俾能再接再厲地育成好品種。六年前通過實施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就是基於此目的而修訂。該法依照的是國際最新公約,因此我國植物育種家已可以向美日歐盟等國申請品種權保護,沒有必要再增加植物專利保護。

二十五年前美國開始以實用專利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研發。美式專利保護的缺點在於沒有農民免責與育種家免責的設計,反之,這兩點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是都有考慮到的。歐盟專利法本來也不受理植物的研發,十二年前修法開放時加入了農民免責條款,但是還是缺乏育種家免責。我國這次植物專利修法大體上是採用歐盟的模式,只是對了一半,可說為德不卒。

育種家免責是指其他人可以拿具有品種權利的品種去做進一步的改良,不視之為侵權。拿舊品種從事研發是必要的,沒有人可以無中生有;可是專利法卻禁止這樣的行為,這不但會妨礙新品種的推出,更是違反專利的基本原理:專利申請需要公開內容以供他人進一步研發。專利法對植物的過度保護,不但在大公司間引發不公平競爭的官司,更已讓全球種子國際貿易七成掌握在十大財團手上,扼殺許多小公司的生存空間,向來受到強烈的批判。

專利法規沒有納入育種家免責的缺點逐漸被體認,歐盟重新檢討其專利法已指日可待。我國若要修法也應該朝著前瞻的角度進行,以免讓跨國公司染指我國育種事業,育種家動輒被告侵權,反而害了農業。

(作者為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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