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操司想傳媒
時任新竹地院法官王榮賓於2017年間任合議庭受命法官所受理少年被告經起訴之刑事案件,合議庭判決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其於2019年2月13日收受卷證後,無故延滯長達4年6月才指示送交分案,經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因為不知道如何處理而延宕4年半?
對此,王榮賓表示當初他收到非常上訴判決及發回卷宗時,由於是他職業生涯中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不知道如何處理,加上承辦案件數量逐漸增多,便將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件上,而忽略對本案的處理。
但因為王榮賓的疏忽,嚴重影響少年被告司法人權並損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及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
法官法第 21 條:「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
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
為什麼只罰俸3個月?
懲戒法院考量到王榮賓當時是候補法官,第一次處理案件卷證遭發回的情況,加上案件繁多,也沒有其他違法事項,此次也屬於單一事件,並不能就此論斷王榮賓就不適任法官。但由於王榮賓的輕忽已經侵害了少年被告的審判權,因此判罰俸3個月,相當於40萬的薪水。
法官工作量大難免出差錯大家都能理解,但法官這個職業不僅僅只是單純的工作,法官做的任何決定都會對人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需要更高的標準來檢視。或許我們要思考的是,在法官的養成訓練中,是否該檢討候補法官的工作內容和方式,讓法官能夠在適當的環境下成長並學習?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案件不知如何處理法官延宕4年半,判罰俸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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