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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裝瓦斯的悲歌

◎ 賴芳泉

前一陣子消基會、消保會透過媒體大幅報導:全台有八百多萬支超過二十年老舊鋼瓶必須淘汰,以維護消費者安全;昨天立委在經濟委員會要求一九四萬支三十年以上鋼瓶,兩年內必須全數汰換。立論洋洋灑灑,不可一世!試問,這些鋼瓶的擁有者是消費者或瓦斯業者?這筆汰舊換新的總經費近百億,全台瓦斯行資本額在五十萬以內者佔八十%,業者負擔得了嗎?桶裝瓦斯售價既非經政府機關核定,在買賣之初,並無契約商定鋼瓶之從屬關係,消費者用了十幾二十年後,如今要求業者無償換新,對業者公平嗎?

躺在立法院已兩年多的消防法修訂版,其中第三十一條:「零售業者售予用戶液化石油氣時,應提供容器。」第三十二條:「零售業者應與其用戶訂定供氣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消防署就是有鑑於此多年遺留下來的不合理歷史現況,迫切需要立法規範瓦斯鋼瓶在消費者與販賣者之間的歸屬問題,以釐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因而加入此兩條法條。法令未頒布,遊戲規則未經確立,配套措施闕如,立委、官員、媒體各自大鳴大放,主管安全的消防署蒙添執法不嚴之冤,瓦斯業者則淪為罔顧消費者安全、唯利是圖的奸商。

立委舉中國規定鋼瓶使用年限為八年,而台灣、日本並沒訂定使用年限,乍聽之下讓人以為大陸在鋼瓶安全管理上比台灣日本先進,殊不知台灣與日本的國家標準,製作瓦斯鋼瓶所用鋼板為高張力鋼板,而大陸則是一般鋼板,堪用年限不能相提並論。

多年來,桶裝瓦斯業者處於社會的低下階層,原因在於無法企業化、資本化、技術化。加上政府主管單位長期沒有輔導政策,放任業者自相殘殺形成劣幣逐良幣;一味要求消防單位嚴加取締,勞師動眾,效果卻不彰。政府應儘快訂定「液化石油氣法」,統合相關部會法令,挽救此民生必需品行業,才是社會國家之福。

(完整版請見http://www.twgas.com.tw ,作者為前台灣液化石油氣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現任彰化縣液化石油氣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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