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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助金怎麼發?

◎ 林萬億

在重大災害發生的一個禮拜內,災民的緊急需求依序是:基本生活物資提供、親屬聯絡、金錢補助、緊急收容住所安排、搶救財物、救出家人、有人來安慰、心理輔導。

接著下來,災民在七天到六個月內的需求依序是:政府或民間補助慰助金申請、購買國宅、房屋全倒半倒鑑定、財物損失鑑定與補償、危險房屋拆除、解決房屋貸款、房屋損害賠償官司、法律諮詢、短期安置、找工作、心理輔導。

這些需求雖是九二一震災的研究結果,但與各國災難經驗的差異不大。這些需求是否被適時、適當滿足,足可檢視一個政府的救災能力。其中,賑災慰助金的發放,在第一、二階段都是優先要處理的。這些事情要在第一階段就規劃好。可惜,到了現在,這些事情都還沒搞定。內政部還在呼籲民間團體提供救急現金。

關於要發多少錢?政府早有前例可循:以行政院院長名義發給因災死亡及失蹤者慰問金每人二十萬元外,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運用災害各界捐款加發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慰助金,核發標準為:死亡者四十萬元、失蹤者四十萬元、重傷者十萬元、安遷慰助每口一萬元(每戶五口為限)。

此外,受災民眾亦可獲縣(市)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死亡者二十萬元、失蹤者二十萬元、重傷者十萬元、安遷慰助每口兩萬元(每戶五口為限)。如果要加碼,就請想清楚儘速做決定,不要任意改變,災民與地方政府禁不起這樣的折騰。

既然是這樣,為何沒有先把錢準備好?除了失蹤者需要一些時間查證外,其餘都可儘速發放;且要提醒災民預防被騙、被偷搶。政府不應該為了怕承擔責任而不敢儘速發放補助,反而要求民間團體先發放慰助金。政府也不應該以申請款項要經過很多程序而延緩慰助金的發放。該負責的單位就要承擔下來,協調財政主計單位儘速把錢撥下來,救災急如星火。當年蘇貞昌縣長就是這樣要求擔任副縣長的我協調,讓社會局立刻可以拿到錢。先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發放慰助金。

此外,不管是慰助金、財產損失、健保補助等都需要身分證明,家都被洪水沖走了,還會有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嗎?政府應該通令簡化手續,請照相館到安置場所拍照,請戶政單位立即開給臨時身分證明,以利各種申請表單填寫。而且要簡化程序,不要折磨災民填寫一大堆資料。不然災民沒被淹死,也被整死。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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