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豐原一家五口因被詐負債而輕生,嚴責政府防詐不力的批評也因而暴增。然而,政府防詐當然有責,但不可能幫你負全責!
以豐原命案為例,據媒體報導,受害人為了賺取代購黃金的三千元佣金,於是每月刷自己的信用卡十五萬元。但信用卡債若未清償,負債的是自己,而持有黃金的卻是加害人,無論加害人如何花言巧語,其中的高風險實在非常明顯,受害人竟不知適時止血,也不願報警處理。
政府不是神,事情曝光前,政府機關如何能知悉犯罪?更遑論啟動檢警調以懲治加害人?於此情況,若政府應負責;接受陳情的民代應否負責?受害人的知情親友難道沒有責任?後兩者沒有知情不報警的責任嗎?
受害人可能囿於生活情境因素,一時神智不清,利令智昏,而受騙上當。但受害人及知情人士若不能「及時」將受害事實告知政府部門,後者如何啟動懲治程序?如何負責?
防詐人人有責,不是政府負全責。防詐首要在被害有警覺意識,萬一被詐也願報案追懲騙子,最後才是政府應負的追懲責任!
(作者是退休公務員 現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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