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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原民會禁伐補償預算編列 合法合規

◎ 葉昱呈

有名父親每個月給念大學的兒子二萬元生活費(包括餐費、手機、交通、娛樂、日常支出等)。某日,兒子突要求增至二萬五千元,但以父親收入並無多餘預算再多給五千元,否則會排擠到房貸、車貸、弟妹學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於是商量從他歷年儲存的就學基金(來源為過年壓歲錢)支出五千元,結果兒子卻堅持要父親從收入中多給五千元,試問兒子如此要求合理嗎?

藍白兩黨團以原民會未編足禁伐補償公務預算,聯手封殺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問題是,禁伐補償預算一定要從公務預算支出嗎?事實上,禁伐補償預算除一○四年度每公頃發給二萬元,由原民會公務預算編列二億元外,自一○五年度起因擴大補償範圍(每公頃二萬元,總經費十四億元),即由原民會公務預算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民基金)分別編列八億元及六億元,即便是一○六年度起禁伐補償由每公頃二萬元調高為三萬元,所需經費廿一億元,仍循例由原民會公務預算及原民基金分別編列十億五千萬元,足見歷年來禁伐補償預算,幾乎都由原民會公務預算與原民基金分別編列,且已形成慣例。

再者,《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並未排除禁伐補償預算由公務預算以外之其他財源(包含原民基金)支應。

綜上所述,禁伐補償預算由原民會公務預算及原民基金編列,不僅合法合規、避免排擠到其他原民預算,且與政府照顧原住民族的政策意旨相符合。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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