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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私校退場條例修正草案 不妥

◎ 張惠博

立法院國民黨團二○二四年五月十日提案修正《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且逕付二讀,引發各界譁然,咸認為是擬重蹈日前國會改革法案的模式,挾人數微幅優勢,強行通過,置後果與影響於不顧。其實,本條例至少歷經五年和社會各界溝通與協商,始於二○二二年四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讓教育部處理私校退場問題有所本,並已獲得相當成效。

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卻針對該條例第廿四條提出修正草案,所持理由有二:(一)現行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針對已判定專案輔導停辦之學校,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僅能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並未充分考量到,社會上仍有很多關心教育且有心接辦學校之自然人或法人團體,顯與「私立學校法」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機會等之立法目的不合。(二)應增加公開徵求有意願接辦者接續辦學之法律正當程序,俾確保私立學校教育得以永續發展,讓更多學子有接受教育之充分機會,同時保障學生受教權、學習自由及教職員工之工作權,確實維繫國家整體教育環境、社會穩定。

為達延續辦學目的,藍委更建議增訂條文:「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於同意改制、合併、停辦、改辦、清算完成前,應定一年以上之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徵求有意願之接辦者;有意願之接辦者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接辦之申請。」、「前項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簡言之,就是擬針對原已符合退場機制的私校,能公開徵求接續經營者,以延續學校生命,但如此一來,卻讓私校退場條例形同虛設。

現行有關私立學校捐助章程的規定,除財務外,尚須載明若干重要事項,諸如:學校法人之目的、辦學之理念、創辦人推舉事項、董事、董事長,以及監察人的資格與遴選等。顯然,不同的經營團隊,本質上,就有不同的觀點、風格與做法。因此,除非體質尚佳,營運正常的私立學校,否則與其驟然變更經營團隊,倒不如新設學校。甚且,對於已面臨退場問題的私校,現行法令應於兩年內予以改善的規定,應屬合理,逾期未改善,則依法停招、停辦。

國民黨團所提修正草案,將使私校退場的處理,遙遙無盡期,甚至淪為商品兜售買賣,偏離教育正軌,「公開徵求接續辦學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的主張,無異於直接造成私校退場條例的退場。

(作者是彰化師範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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