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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面對立委調閱壓力 企業能保護核心技術不外洩?

◎ 吳景欽

有立委在質詢國科會,有關全台科學園區於地震後設備恢復率,並要求其提供資料,致引發爭議。這也連帶牽動國會改革法案在總統公布實施後,對於企業機敏資料,到底如何保障之大問題。

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者,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依據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此罪屬告訴乃論,會使被害企業,以刑事告訴來達到民事賠償之目的,於某些涉及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就可能因此被放在私法自治的談判桌上,致危及國家利益。故在二○二二年的國家安全法的全文修正,其中第三條,即有禁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洩漏給境外敵對勢力之規定,若有違反,依據國安法第八條第一項,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

甚且,為防止此等機密外洩,此等案件審理,除得不公開外,於偵查中,檢察官還應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對觸及此案的相關人等,核發保密令。若違反保密令者,依據國安法第十條第一項,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能防制關鍵核心技術,外洩給境外敵對勢力。

惟此看似完備的機敏資料保護法制,卻得面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如何界定的障礙。而依國安法第三條第三項,雖明文此等技術,必須考量國安、競爭力、經濟發展,甚至國際公約、國防需求等,惟此等因素,實皆屬空泛,致於具體個案的適用,就處於不確定狀態。

又依剛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於偵查、審判中案件的卷證,立法院雖不能行使調查權,惟若案件尚未開啟刑事偵查或無涉刑法,立法院就得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立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時,是可要求企業於五日內提供機敏資料。而因此次修法,雖有可基於營業秘密得不公開及拒絕證言之規定,卻難找到得因此拒絕提供資料之明文,故若企業不予提供,就有被連續處以一萬到十萬元罰鍰之風險。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受處罰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卻必陷入長期訴訟之苦,也使保護關鍵核心技術的相關法制,出現鬆動。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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