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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消防員適合納入職安法?

◎ 顧承宇

近年來消防員因公殉職憾事時有所,針對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議題,引發社會各界關切。消防員能否組工會以爭取保障,而成為公務員中的特例,又或將消防員納入現行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亦受各界關切。但消防員是公務員,不論是組工會或納入職安法,應考量全體公務員的勤務內容與適法性,若僅針對消防員採特例處理,恐有疑慮。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揭示明定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避免勞工發生危害。就安全角度來看,其實僅只是最低的安全保障,亦即雇主只要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有標示危險區域、有善盡告知義務即可。反觀消防機關,不僅在裝備器材提供都是特製規格,平時還有經常性的教育訓練、證照培訓,並根據任務訂定不同的標準作業流程、工作安全手冊等,事實上消防員與一般公務員性質不同,執行勤務有更相當之風險。從消防員殉職事件來看,相關法律規範顯有不足。

就預算執行面來看,職安法要求的雇主是資方,資方可以自行決定人員、設備與空間。消防員的雇主則是政府機關,公部門所有的設備採購及人員員額都依年度預算決定,消防機關的人力進用及設備採購,均受中央及地方政府規定限制,包括年度預算的限制,及消防員薪資標準限制。

就監督面而論,當勞工遇不合理事件,只能向勞動處申訴或檢舉,由勞動處進行檢查開罰。消防員則有訴願及申訴等救濟管道。此外,政府機關也受到審計、監察的監督,消防機關所受到的行政監督力量,遠高於雇主。

回歸到適法性的層面。行政院已召開會議,朝修訂《消防法》增加職安辦法的方向處理,我認為「消防法增訂專章」是適切作法,針對消防員量身訂做之法令,才能展現職安保障的效果。消防員養成不易,建議未來所增加的職安辦法,須加強職安教育訓練,例如火場風險評估以及危害識別等,使消防員能確實保護自身安全,降低傷亡機率,營造更完善的防救災體系。

(作者是海洋大學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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