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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年輕學子的消費法治教育 刻不容緩

◎ 李儼峰

中部大學九校共89名大學生疑遭「無卡分期」手法詐騙,凸顯莘莘學子在消費權益的法治觀念不足,詐欺集團觸角深入校園的速度超乎想像,問題迫在眉睫。

今年元旦起,民法新法施行,滿18歲即在民法上有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大學生雖仍處於求學階段,但只要成年,其所作商業交易即有法律效力,不必再取得父母同意。

新聞事件中,林姓主嫌看準這巧門,利用大學生青澀、不知社會人心詭譎狡詐,而巧設陷阱,佯稱幫忙做業績,發給5千元獎金為誘餌,騙使大學生與融資公司簽立金額不等的分期貸款契約,若學生又成功拉到下線,再給3千元。本案檢警已朝詐欺罪偵辦,但受騙的大學生若要確保自身權益,不妨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循適切方式,撤銷自己因受詐欺所為購買3C產品之意思表示。

今年初,消費金融「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商業支付模式,就已引發消費安全的議論。「先買後付」鼓吹消費者不需信用卡即可分期付款,資力審核寬鬆,授信額度彈性。若無足夠自制力,恐會過度消費,終因無力支付而信用破產。

此事件的核心,乃是林姓主嫌以話術包裝、誆騙大學生,或許與融資業者尚無直接關聯,卻凸顯一個現象:光是5千元、3千元之蠅頭小利,就足以讓剛成年的大學生趨之若鶩、甚至口耳相傳,顯見大學生面對唾手可得的小利,尚不具備足夠的社會智識經驗及法治觀念,而無法自制,易對「無卡分期」失去戒心。

為避免類似事件上演,校園教育宣導宜儘速進行。否則倘若學子以信用融資方式預支消費,卻無法償還,所鑄成「信用不良」紀錄及所揹負債務,影響有多深遠?再者,當今詐欺橫行,檢警基層已不堪負荷,倘又滲入校園,打詐的人力物力恐更吃緊。

(作者是執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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