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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不受國土計畫施行影響

◎ 王瑞興

曾任農會理事長友人問,他想買都市計畫農地,但不知一一四年四月卅日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是否影響土地使用?無獨有偶,十月十六日自由時報報導,台南農地紛傳地主遭騙低價出脫,雖然市府都發局長已做說明,但因屬全國性問題,網路時有不實報導,筆者因長期參與中央研議國土計畫相關會議,並曾任地方國土計畫委員會委員,藉此補充四點意見。

一、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都市土地依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亦即,原則上與現行做法並無二致。

二、國土計畫係屬總體土地使用計畫之上位計畫,因此,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此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第十一條意旨雷同。

三、依一○七年四月卅日內政部公告全國國土計畫指示,都市土地原則上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但符合特殊條件的保護區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及面積超過十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百分之八十之農業區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且上述該二類如要變出,除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先行辦理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之檢討。此係基於國土計畫為上位計畫,程序上自應透過國土功能分區檢討,但最終仍回歸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程序。

四、同法第十五條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特殊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換言之,國土計畫仍得因應實情,定期或適時檢討變更。

總之,都市土地不因一一四年四月卅日國土計畫全面實施而受影響,國人勿受不實資訊誤導,因而賤賣土地蒙受損失。即使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國土計畫也會確保既有土地權益。

(作者是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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