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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流浪狗為甚麼流浪」

■ 黃大河

前天自由廣場刊出張宇呈君「流浪狗為甚麼流浪」一文,其中有關「新加坡政府明文規定」部份,與事實大有出入。

張文提到超過三個月大的幼犬須耳內刺青結紮或去勢,還須含不少於十萬星幣的保險。新加坡的「明文規定」是:滿三個月以上的犬隻須領有證照。證照費用是新幣十四元(公狗或結紮母狗)及新幣七十元(未結紮母狗)。

張文又曰:「養狗須先繳十萬元保險費用、出入公共場所需繳抵押金五千元」云云。再細查新加坡的「明文規定」,這批龐大的保險費及抵押金僅適用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後禁止飼養,但是一九九一年八月以前就已經飼養的猛犬類犬隻。這些被歸類為Category A的犬種是:Akita, Neopolitan Mastiff, Pit Bull, Tosa 及與上揭犬種有關的混種。只有這些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須戴口罩並強制植入晶片。張文所云「幼犬須耳內刺青」的「政府明文」並不存在。合理的懷疑是英文 「must be microchipped」的誤譯。在台灣,稱呼為晶片也!晶片通常植於頸背,並不植於耳內。(作者旅居新加坡三十年並飼養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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