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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反對建築師公會以「監造非監工」模糊基泰大直災變案之責任

◎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合聲明

壹、建築工程應有明確且可稽核之工程品質管理

建築物是多數民眾花費一生辛勞所得,才能購買的高價商品,惟營建工程過於專業,且完工後形成許多隱蔽部分,社會大眾無法了解品質之良窳,因此營建市場不適用於一般競爭法則,世界各國政府皆設置相關單位並立法加以監管,以確保建築物安全性。

基泰建設大直建案施工災變,依媒體報導,在四十四天前施工監測即已達到「警戒值」,監造建築師應即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著手查核連續壁的品質,並監督施工廠商嚴密注意監測紀錄是否達到行動值,若能在施工監測達到行動值時馬上採取防範補強措施,即可避免災害發生。

貳、公有、私有建築物工程品質管理皆應落實,不應有所不同

公共建築工程有三級品管制度,一級為施工單位、二級為監造單位、三級為機關業主,以層層把關做好施工品管。反觀私有建築物則無明確落實相關品管制度,監造人目前僅限建築師擔任,惟建築師一直將施工品質監造責任推給營造業者,未落實法律賦予監造人之權力,導致監造制度失靈形同虛設。

基泰建設大直建案的監測資訊達到行動值時,監造建築師未要求施工廠商採取補強措施,若非監造人怠忽職守監造不實,就是建築師地工專業不足。蓋連續壁同為地下室外牆結構,而大地及結構工程實非建築師專業,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應交由結構專業技師監造,而營建署指鹿為馬,稱建築師為建築物唯一監造人,讓不具結構專業之建築師來監造建築結構,若營建署不肯亡羊補牢、依法行政,讓結構專業技師於現場實際監造建築物結構,則類似大直施工災變,將不斷發生。

參、監造與監工名詞之爭,應以司法部門見解為準

建築師公會一直主張將品質管理推給施工單位,並認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監工之責,以致原本應有的監造工程品質之功能失靈,依法務部之見解(註),「監造」和「監工」本質上皆具監督工程品質及安全之「保證人地位」,需「共同確保」工程之品質及安全,於法律責任上並無區別,兩者本質並無差異,不應以其品管上之不作為或限縮作為而免其責任。

肆、施工品質管理應落實專業分工

目前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並未依法行政,落實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專業分工原則,僅以建築師擔任唯一監造人,惟建築師未具足夠之專業能力執行結構監造事務,又不願意釋出監造權,以恢復結構專業技師應有的結構監造人地位,而營建署等建築管理行政部門長期配合建築師公會之見解,罔顧民眾生命財產重大利益,造成建築公共安全問題。政府應積極全面檢討改善建管制度,落實專業分工。

註:依法務部一○八年五月卅日法檢字第10800078390函,略以:「刑法第193條行為主體(監工人)之適用範圍,學說及實務見解間有不同,個案中,凡對於建築工程的施作,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一定監督施工義務之事實者,均得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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