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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勞保單身受其扶養條款之歧視

◎ 張凱翔

48歲的單身小丁,勞保斷續總年資23年,工作繼續加保中,發現罹癌已是晚期,花費許多醫療費,無明顯改善,這段期間除用光積蓄外,多靠已婚哥哥大丁的支援,雖無借貸憑證,但小丁多次告訴大丁,自己過世後有死亡給付約140萬(平均保4萬×35基數),大丁去問勞保局櫃檯,得到回覆是,如果小丁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雙亡,那大丁只能領到喪葬津貼10個基數計40萬,除非大丁能舉證沒有工作加勞保中,且須有接受單身小丁的扶養,才能領到140萬,這一來一回,足足差了100萬!大丁遲遲不敢把這消息告訴小丁,深恐病情受情緒影響…。

雖然大法官曾解釋,勞保是社會保險有必要限制尚屬合憲,但同為社會保險的公教保險一次請領卻沒有必須受其扶養的限制,至於職業災害死亡,遺屬本來可領45個基數,變成10個基數,差距更大!無論在舊法(勞保條例)或新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都同樣限制兄弟姊妹須受被保險人扶養,然而,職災保險費都是由雇主百分之百支付,目的是可以依法行使抵充權,而勞基法的職災死亡補償中,遺屬若為兄弟姊妹,法律並無必須受其扶養的限制,因此,對雇主而言,若雇用單身勞工,很有可能職災補償金額無法由勞保、職保全額抵充,還要自費再出35個基數,試問,雇主對單身勞工的雇用會不會更謹慎?難道這不也是就業歧視嗎?

隨著少子化、不婚化社會型態到來,單身勞工只會越來越多,多數是已婚兄弟姊妹照顧未婚者,但勞保條例與新職保法卻反常態要求單身者要扶養已婚者,這不是反常嗎?除非執政黨把這節省的保險給付支出,當作貼補勞保基金方法之一!此豈是事理之平呢?

(作者是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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