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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執行酒駕裁罰的困境

◎ 胡天賜

報載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去年底止,各分署受理酒駕裁罰案件應執行金額為廿二億二四四一萬餘元,但實際徵起金額為二億三二一八萬餘元,徵起比率為十.四%。審計部對此一成果不滿,並要求執行署改善。

以筆者多年執行經驗,酒駕者遭裁罰金錢無法成功執行,往往來自兩個困境,一是無法成功防止違規源頭,即一直有人不怕被罰違規酒駕;另一是執行的盡頭,基於人道要求,法律禁止執行被裁罰者的特定財產。而違規的源頭往往又與執行的盡頭糾結在一起。

就源頭部分,涉及酒駕違規者的考量點。若排除酒精成癮等非理性考量,酒駕違規者不怕被罰的最主因,被裁罰者名下除違規車輛外,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車輛機動性太高,單靠執行分署的資源,難以追查到車輛所在。誠如報載,行政執行署早於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即辦理多次的「酒駕案件專案執行」,所有酒駕裁罰案件都被各分署列管加強執行中。但之所以徵起比率不高,最主要原因就是酒駕義務人往往行蹤不明,無法成功查到違規車輛所在;而他名下除了車輛,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對於這種義務人,金錢裁罰通常無效,也不怕罰。

就執行盡頭而言,台灣立法者基於人道關懷,往往禁止執行義務人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就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都不得強制執行;即使對於債務人的薪資執行,也須保留他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由於有此人道關懷,使許多義務人名下即使有所得財產,但執行機關也無法執行。人道保護傘立法也使許多社會弱勢者不怕酒駕違規被罰,形成了人道關懷與公義實踐的兩難。

欲成功執行酒駕,要從源頭遏止酒駕違規,追查違規車輛所在。這若無警方及監理機關的管控配合,無法有效達成。至於執行盡頭部分,為免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執行財產的限制確有必要;若因而無法成功執行,反可顯示台灣法制的人道關懷面。

(作者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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