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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從事實及法規面評議板橋幼兒園事件

◎ 葉昱呈

新北地檢署日前公布板橋某幼兒園案的藥檢數值正常,尚未偵結,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競選工作室多次質疑民進黨造謠,並赴地檢署提告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及其競辦發言人戴瑋姍加重誹謗罪。對此,筆者無法苟同,謹就事實及法規面分析: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今年六月八日以「確保幼兒權益與健康,廢止私立幼兒園設立許可,裁罰最高罰鍰十五萬元」為標題發布之新聞稿內容所述:「幼兒在園竟然檢出藥物反應」,已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局裁定六月十二日起廢止該私幼的設立許可,並裁處最高罰鍰十五萬元。既然新北市政府已認定幼兒園有檢出藥物反應,並進行裁罰及廢止設立許可,試問檢出藥物反應的說法及來源已明確,還能說是捏造或虛構出來的謠言嗎?

此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意旨,行政罰認定之事實須憑證據,如無證據認定有構成行政罰的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因此,除非「幼兒在園竟然檢出藥物反應」係事實而非「推測」之詞,否則新北市政府就有濫權裁罰之嫌。

其次,侯友宜市長曾於六月八日在政大與學生座談前接受媒體訪問,明確指控「幼兒園老師居心叵測,竟對幼兒做出令人痛心的事」,而社會各界根據侯市長自述、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發布的新聞稿及報導內容,要求新北市政府就行政調查與醫療協助能夠加速進行,以釐清事件真相,試問何錯之有?何罪之有?又與造謠及誹謗何干?

再者,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意旨,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因此,「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本事件既非惡意造謠,如恣意進行提告濫訴,不僅耗費司法資源,亦無助於釐清事情之真相。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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