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昱培
新北市淡水區一棟三層樓公寓日前深夜驚傳大火,屋內所住八人中,有四人不幸喪命,引起社會震驚與哀悼。然此祝融之災並非偶發事件,根據內政部消防署「一一○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顯示,二○一二年計有四七三四起火災發生在一到五層樓,佔比接近八成;又以起火建築物類別觀之,以住宅(含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的四三三六次居首,佔七成二,凸顯五樓以下住宅起火頻仍的嚴重性,亟待改善,筆者建議如下:
一、五樓以下住宿類建築物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
內政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住宿類建築物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檢查範圍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項目,且規定檢查申報頻率為建物十六層以上或高度逾五十公尺每二年一次;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每三年一次;六層以上未達八層則每四年申報一次;至於五樓以下建物則免申報。
依上述規定,老舊公寓、透天厝、磚造平房等五層樓以下住宅係屬火災發生的高危險群,卻免除申報,規定背後的思維實令人費解,鑒於類此建物頻生惡火、肇生傷亡的悲劇不絕如縷,應儘速修改規定,將五層樓以下住宅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
二、推動家家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本案因火災現場未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致住戶喪失預警逃生的機會,如屋內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在濃煙產生時即可偵知發報,提醒住戶救災及逃生,防止憾事發生。
因此,各縣市政府應推動五樓以下住宅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利火災發生迅速預警,協助住戶及時逃生。
另針對獨居老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居住場所,及災害搶救不易或狹小巷弄區域,優先編列預算補助裝設,以完善預防火災能力。
亡羊補牢,猶未遲也。當務之急是修改不合時宜的規定,並促成五樓以下住宅每戶皆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避免惡火奪命悲劇一再發生。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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