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豐文
媒體報導,投入民進黨立委初選的嘉義市議員黃露慧家族,長期將議員研究室借給趙姓女子居住,疑長達二十年,因無法開罰,議會改向黃提出不當得利民事求償二十年水電費共六.四萬元。據悉趙女已搬離研究室;黃露慧則回應,出借皆依正常程序。
就事論事,縱使研究室授權給議員自行使用與管理,仍應遵守公家機關財產使用的基本原則與規範,不能漫無限制任由議員為所欲為。「議員研究室」理應與議員的職責或問政有關,如由親近家屬短暫使用,或屬人之常情,但長期借給特定人士居住,當然不合情理。若以議會求償金額計算,平均每月只要二百六十七元的「租金」,納稅人能接受嗎?
不論是民意機關的會館、研究室或行政機關的職務宿舍,都來自人民納稅錢,當然必須符合授權使用的要旨及公平正義原則。黃露慧的情形,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各機關有必要全面清查,對於不合情理的使用都應禁止、求償或收回,才不會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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