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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逃兵、投敵的複雜法律

◎ 吳景欽

金門一上兵於三月九日失聯,已被證實人在中國。而此上兵游至對岸的原因,雖不明,卻衍生出刑法究責之問題。

現役軍人投敵,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屬最嚴重的犯罪。惟此罪是否適用於投共,卻出現中國是否為敵國之爭議。因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並未將對岸當成是外國,而是以大陸地區視之,致會出現司法適用的障礙。最明顯者,即是涉及維護國家存立的刑法外患罪,難以適用於中國,故在二○一九年刑法修正時,增加第一一五條之一,將中、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亦納入外患罪的處罰範疇,才算彌補此漏洞。

惟此修正,僅解決把中國定位為外國之疑難,但其是否為敵,卻又成為疑問。因敵國、敵人的定義,乃是必須根據現實狀況為衡量的開放性概念,致得由權責機關為解釋與宣佈。只是到現在,就算中國軍機不斷擾台,但於現行法令與政府的正式公文書,卻難見有將對岸視為敵國、敵對勢力的明文,這也造成適用投敵罪的可能性,變得微乎其微。故軍人游向對岸,僅能以逃避兵役罪處。

而依據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能在六日內自動歸隊,必須減輕其刑。此罪雖不輕,卻必須有長期逃避兵役之意圖,故若是因感情、工作或生活等壓力而逃役,基於罪疑惟輕,恐不能以此罪來論處,致落入軍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逃避兵役罪。惟此罪是以無故離去超過六日,才足以成罪,這也是未在失聯的第一時間,而是在三月十五日後才能發布通緝之因。

至於此次上兵事件,若對岸不願遣返回台,則於未來,是否會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無以訴追呢?因不論是投敵罪、還是逃兵罪,在性質上屬繼續犯,即犯罪雖已成立,但行為仍為持續,故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但書,時效必須從行為終了時起算。換言之,只要人未回到台灣遭逮捕,行為就處於繼續而未終了,時效即無從起算,自也無罹於追訴權時效之問題,於一九七九年叛逃至中國的林毅夫,即是顯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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