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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政治檔案條例修法 應直指「機密」

◎ 林海生

近來關於政治檔案的開放問題引來各界關注,有民間團體疾呼修法的必要性,亦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安局保密檔案的問題。這些問題早在二○一九年通過現行政治檔案條例時就注定可預見,實務上國安情治機關也的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限,把檔案遮好遮滿。

政治檔案條例的草案目前已在預告中,查看此次修正草案,固然在第十一條「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明文排除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之規定,確實可以解決實務上不少檔案被情治單位胡亂遮掩的問題。但現行政治檔案另一個無法完全開放的原因,在於檔案被國安單位核定為「永久保密」。即便這一次修法草案,打算配合法務部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將永久保密的機制取消,改以每十年檢討一次,但法務部草案的最大問題在於檢討次數沒有限制,導致實務上與既有的永久保密無異。

政治檔案條例既然作為檔案法的特別法,就應該針對「政治檔案」有特殊的規範,尤其是目前為外界所詬病的機密檔案,更應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脫勾。政治檔案是還原歷史真相的基礎,不能允許國安單位再以混淆視聽的國家安全為由,阻礙檔案的開放。既然各界對於完整開放政治檔案都有高度共識,此次政治檔案條例修法,就應該直指問題的核心,對於超過卅年以上的檔案,就不能再有機密的問題。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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