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的難題
◎ 吳景欽
憲法法庭,對刑法的沒收新制採溯及立法有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因事涉味全食品、拉法葉等案,判決結果必牽動刑法未來走向。
二○一五年刑法修正前,沒收是屬從刑,即被告受有罪判決時,才能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故如拉法葉案,因被告汪傳浦一直逃亡海外,就無法為裁判,於瑞士銀行的兩百多億元的不法所得,也無法為沒收。尤其在汪死亡後,此案就終結,這筆龐大資產就得由其妻女繼承,人民的納稅錢就淪為私有財產,實屬荒謬。
故為解決類似的困境,於二○一五年刑法修正時,就將沒收獨立為一章,以擺脫從刑的框架。如依據刑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因事實或法律原因,致無法訴追行為人,就可以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故汪傳浦,就算已死亡而無法訴追,檢察官仍可向法院聲請,沒收在瑞士銀行的不法所得。
而在過往,常因不法所得轉向第三人,致無法沒收,尤其是法人於現行法制,仍不承認其可為犯罪主體下,如味全食品案,因營利是公司所得,就難以為沒收。故新增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就將沒收第三人取得不法所得的對象,除自然人,也延伸至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
又為更有效防制犯罪,依據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將沒收的範圍,除不法所得外,亦包括變得之物、財產利益,甚至是孳息,也不能扣除因犯罪所付出之成本,即採取總額沒收原則。而因此等修正,乃為舊案而生,故於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就明文,沒收採取從新,即溯及既往原則。
惟就算沒收已成為獨立的制裁手段,但不代表其不再具有刑罰的本質。故採取總額沒收原則,或能終局剝奪犯罪所得,卻不免使沒收的對象與範疇無限延伸,致有違刑罰止於一身、罪則相當等的憲法原則。
至於不溯既往原則,雖非絕對,卻僅能限於有利行為人之溯及既往。而新修沒收乃對行為人絕對不利,採取溯及立法,自有違憲疑慮。或可解釋的理由,即是採總額沒收下,不法所得仍處於流動狀態,自不能算是真正的溯及既往。惟如此說法,又碰觸到法律明確與安定性的憲法紅線。凡此疑問,皆暴露出宣告沒收違憲、合憲,都是個難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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