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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官「性器接合」奇談

◎ 蕭福松

台中有人夫偕小三出遊,被老婆帶徵信社抓姦,拍下二人在車內裸露下半身、上下交疊緊貼對坐的畫面。法院認為,二人雖侵害妻子配偶權,但從照片看,難認定「有性器接合」的性行為。

高雄也曾發生類似案例。一位醫生帶女病患到摩鐵洗鴛鴦浴,還自拍留念,被醫生娘查看手機發現提告,法官判無罪,理由是照片只能證明他們在一起洗澡,無法證明他們有在做甚麼?

法律講求證據,法官說的也沒錯。照片顯示二人下半身裸露、上下交疊緊貼對坐,也許正在練功或修歡喜禪,判無罪,有理!

至於鴦鴦浴,只能證明有在一起洗澡,並無性器接合的證據,判無罪,也有理!

必須「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事實,這是法的原則?但就常情來說,男女沒事會窩在車內脫褲對坐練功?沒事帶異性到摩鐵洗澡?這種飲食男女情事,用膝蓋想也知道,但法官別具卓見,以「性器未接合」不構成犯罪,沒想過社會大眾難以苟同?法官和我們是活在平行時空?

(作者為台東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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