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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務員延長病假應全面檢討

◎ 方秋詅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員每年除有廿八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二年請最多一年的全薪「延長病假」。銓敘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一百年有一一一九名公務員申請延長病假,平均請假日數約一○七天,但國庫每年仍得支薪高達一點七億餘元。

由於延長病假未對「重病」加以定義,只要拿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主管核可就能申請,以至於鑽漏洞事件層出不窮。如一○七年間的保一警察在延長病假九個月期間,竟可一邊領薪水一邊加盟知名早午餐店當老闆,被爆料後才火速辦理退休;去年一名任職於新北市衛生局的公務員,休假五個月,被爆逛街出遊廿萬薪水照領,衛生局則回應,一切依公務員規定辦理。

筆者相信,公務員延長病假立意良善,但過度保障卻難以避免有心人士的操弄,同時也影響了公務體系的行政效率。尤其目前政府財政困難,遇有留職停薪者都未必能申請職務代理人,更凸顯「延長病假」還支領全薪的不合理性。為避免道德風險,筆者建議參採勞工請假規則,重病應以「住院」或「罹患癌症」為要件,且「延長病假」及廿八天的病假一律給予半薪,如此方能將資源用在刀口上並照顧真正需要的人。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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