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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區段徵收真的該廢除了!

◎ 黃仁安

「政府,你是土匪嗎?一定要搶我們的土地嗎?」這是近日宜蘭縣政府官員因涉及「大羅東地區治水防災區區段徵收案」圖利弊案中的一幕。

政府自稱區段徵收是合作開發模式之名義,卻不顧地主意願,強行徵收民地,小地主若不符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可能無法單獨配地,或僅能現金補償。而政府取得向人民超額徵收來的土地,再高價標售給財團與建商。因區段徵收涉及龐大的土地開發利益,也常常成為政府籌措財源及政客、財團與建商之間利益輸送的管道,有心人士利用都市計畫消息公布前大量低價收購土地,以取得未來優先選地及後續土地變更使用的利益。

憲法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規範國家無論是要動用哪一種類型的土地徵收,只要是用強制手段取得人民的財產,就需有公益性(很明確是供公共使用之目的)、必要性(沒有其他取得土地的方法),且應該要符合最小侵害比例原則(需要多少地就徵收多少地)。但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區段徵收之規定,無視同法第三條對徵收範圍之限制,另外放寬適用徵收的條件到過於浮濫,且政府依據此規定以對民地超額徵收,再將徵收所得到的民地,透過標售作為充實財政所需,顯見現行區段徵收制度已然違反憲法規範的比例原則,而實質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應立即予以廢除並停止繼續適用。

被稱為「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的區段徵收之制度,早已被歐美國家摒棄不用,但我們的政府還對此制度敝帚自珍,先前擔任立委的民進黨陳其邁、林淑芬、尤美女等人曾以落實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及生存權,實踐土地正義為由,於立法院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刪除區段徵收規定,以強化公益,維護人權。為維護臺灣人權國家之聲譽,我國政府應速將區段徵收此一惡法制度廢除,不宜讓此一傷害民主法治,且已成官商勾結溫床之腐敗制度,繼續禍國殃民。

(作者為財團法人世聯倉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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