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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談酒駕與適度限制酒類廣告

◎ 吳潮聰

近日酒駕肇事新聞頻傳,酒駕之刑度亦討論有加,在此僅就個人對酒駕之認知,聊以獻曝。

各國所訂定酒駕之限制標準,我國刑法以吐氣中的酒精濃度達0.25毫克/公升為上限,超出即構成犯罪的標準;日本、法國、荷蘭、挪威與我國同,其他國家標準較寬鬆,例如英國、德國、美國及澳洲等是訂在0.4。

酒駕標準之訂定有醫學根據,一般人在0.25至0.5之濃度時,會顯現出口齒不清、協調不好、情緒不穩,甚至反應時間變慢,越往上神經系統越紊亂。據英國之研究,0.25至0.4時意外事故發生率為不喝酒的人之兩倍,若高至0.75或以上,更竄升至十倍到二十倍。

台灣民間有人認為喝酒之後再喝所謂的「解酒液」,可降低體內酒精濃度。事實上,根據國內研究顯示,現有市面上的「解酒液」都是無效的!唯一的解方是:等酒精的自然代謝,這需要時間。

酒精在肝臟代謝,以體重70公斤的人來說,喝360毫升的啤酒或30毫升的威士忌,其攝取的酒精約12~16公克,代謝時間至少需要1.5小時。所以希望社會大眾不要心存僥倖。

至於如何防範於未然,個人的淺見認為,除了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以及端正國人不良喝酒禮俗外,應考慮適度限制酒類廣告,這就會考驗政府在稅收與百姓健康與安全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此外,對於取締酒駕之經費應充足編列、儀器之購置應到位,也是必須考慮的因應之道。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賴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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