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田/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蕭代基/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許晃雄/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林木興/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政府須把握「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並且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之時刻,原則上修法應該落實奧爾胡司公約的精神,崇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可審計性,並且持續地與社會、企業進行修法溝通,明訂立法原則、治理組織與中央地方政府的權責,讓台灣在國家經濟戰略層級,把握社會與產業轉型的契機,並且創造就業機會、共享經濟成果。本文透過以下五點聲明,予行政院、立法院、各界關注者參考:
政府應建立氣候會報
行政院預告修正之「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以下簡稱「該草案」)首次將淨零排放、碳稅費入法值得肯定。然而台灣習慣於褐色經濟發展模式,並未轉型至低碳經濟的共善社會,主因之一在於缺乏有效能的氣候治理組織引導。該法雖然指定「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為協調單位,然而永續會年開幾次會而流於形式,恐難以發揮行政機關間溝通協調之效能。本文建議政府應設立「氣候會報」,比照「科技會報」與「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編列預算,由行政院院長督軍,針對各部門訂定淨零排放短中長期程目標,讓各行各業有所依循,並且定期開會檢討績效、適時公開相關成果。
政府應設置氣候委員會
該草案應加入「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常設建置規定,參考各國氣候治理與能源轉型經驗,作為氣候研究及其永續科學重要的審議組織,以科學程序搭配風險評估,獨立地、公開地審議氣候變遷相關研究成果,以作為風險決策的科學依據,並且將淨零轉型政策主流化、整合各部門相關法律之修訂。進一步而言,淨零排放是大工程,英、德、歐盟均通過氣候變遷法來推動,國內在尚未立法之前,建議參考年金改革相關機制,在總統府之下成立「氣候變遷委員會」,並且宣示淨零排放治理政策,廣邀產、官、學、公民團體、青年或脆弱群體代表參與。擬定碳費、碳稅或能源稅
配套機制
該草案第廿六條碳費之定價應緊跟國際趨勢相應調整,例如根據世界銀行統計二○二○年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碳定價為每噸五十美元,以避免碳費過低而缺乏減量效果;同法第五條碳稅相關機制付之闕如,應新增碳稅條款,並且與碳費機制配套施行。進一步而言,碳費是機制可行但是不足。政府為確保淨零排放下公正轉型,應與碳稅機制配套、成立公正轉型基金,進行社會財務再分配。例如政府應該趁機檢討稅制與確立稅基,全面向民間社會徵收碳稅,但是以退稅的方式補償經濟脆弱家戶、扶助淨零排放創新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