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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民法官來審酒駕致死罪會改變嗎?

◎ 吳景欽

高雄發生有酒駕前歷者,又酒駕撞死傷一家人的悲劇。而此等案件於二○二三年起,將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未來能否使司法判決注入人民意志,卻是必須思考的嚴肅課題。

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故意酒駕致死罪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又依同條第三項,若曾因酒駕而遭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者,於五年內又酒駕致死者,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因酒駕撞死人,就致死部分,雖有預見可能性,但如此結果卻非其所願,就僅是有認識的過失犯,而非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犯。

惟若一再酒駕,並又酒駕撞死人,就凸顯其對人命的漠視與漠然,因此發生死亡結果,難道不能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嗎?若答案為肯定,就可在無庸修法的情況下,來讓國民法官合議庭多增死刑選項。

惟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若檢察官未將起訴罪名,從酒駕致死罪變更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國民法官合議庭可否擅自變更法條,既會有法律適用爭議,也可能侵害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即便認為有權變更,但依國民法官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關法令解釋權限專屬三位法官,六位國民法官,恐僅有請求釋疑之權。故若法官堅持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不能僅以有酒駕前歷而應綜合其他事證為認定,致仍維持酒駕致死的罪名,六位國民法官就等同上了一堂,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區別的刑法課。

就算三位法官同意變更罪名為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則在人數佔據優勢的國民法官,是否真能改變現行司法不判死的氛圍呢?由於依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若要判死刑,乃採取高門檻的三分之二決,且須要有至少一位法官的意見在內。故如六位國民法官都判死,但三位法官都判無期徒刑,就不能判處死刑,而是以無期徒刑為終,實與現狀無太大差異。

總之,無論是修法將酒駕致死罪增加死刑選項,抑或對此類案件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起訴,則在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於法令解釋及罪刑評議,皆是以三位法官為主導下,六位國民法官的加入,能否改變司法現狀,就待時間檢驗。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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