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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顏寬恒蓋招待所問題在哪?

◎ 吳冰凝

顏寬恒利用位於台中市南屯區之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蓋招待所,引發各界爭議,究竟該招待所問題出在哪裡?謹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首先,行政法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係指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規,至於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因此程序部分以新立法者為優先。

問題是,台中市政府先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及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布之「台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所規定之臨時建築物權利人自用住宅最大建築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並未變更建築面積標準,換言之,該招待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申請建照時,即應適用申請當時「最大建築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的舊法規興建標準,因此,台中市政府表示招待所申請建照是在新法規發布之前,所以不受新法規的規範(法不溯及既往),顯有誤解。

再者,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表」,其容許使用細目包括自用住宅、農業使用之建築物、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臨時攤販集中場、停車場即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而招待所並未含括在內,如果其用途是招待所,而非自用住宅,則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裁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上述事件,涉及政府公權力及威信,台中市政府會依法處置,抑或輕輕放下?全民都睜大眼睛在看。

(作者現職法務人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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