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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精神病患強制住院看法官?

◎ 沈政男

幾件精神病患牽涉的重大刑案震驚社會,並引發精神衛生法修法之議。最新修法方向是,原本由專家會議判定強制住院與否,修法後將責任交給法官,因為,「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官來決定」。這樣的論點實為以偏概全。

以防疫來看,接觸者的隔離,也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當事人至少十四天必須待在斗室,不能亂跑,而且極大可能最後是沒感染,何以不必法官來決定,而是交給專家全權處理?就因大家信任專家不會濫權,而且侵害人權的疑慮跟保障社會比起來比例懸殊,再加上法院體系根本沒辦法承擔這樣的業務量能,因此委由行政單位代為處理。

防疫法源是傳染病防治法,就強制隔離與治療的精神來說,跟精神衛生法是一模一樣。事實上傳染病與精神病從中古世紀的歐洲就使用類似體系來處理,那時醫學不發達,於是侵害人權事例比比皆是,但隨著傳染病與精神病的治療日新月異,尤其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這類狀況已經減少到可以忽略。

另一個實際反證是歐洲的做法。在四十國裡,法官參與強制住院判定有三十三國,但也有七國的法官並不參與,其中包括最為注重人權的北歐五國,而司法精神醫學發源地英國,則是只有蘇格蘭如此,其他地方的法官並未參與。

由中立的法官來把關強制住院,當然可減少利益衝突的疑慮,問題是也可能讓強制住院手段變得更加難以使用。台灣原本每年強制住院三千多人,十四年前修正以後,降到了六百人,而將來改成由法官決定以後,以法院忙碌狀況,恐怕將會繼續下降,讓更多應該接受治療的精神病患,被送到急診後未被收治住院,直接回到社區。

現今社會安全網最大漏洞,其實就是強制住院門檻太高,擋下了許多應該接受治療的病患。現行條款主要問題在於,「自傷傷人」局限於身體傷害,事實上在國外,只要可能造成職業與地位損害,就可強制住院。若擔心專家濫權,可比照北歐,當必須延長強制住院,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再由法官判定。不此之圖,而是把強制住院決定權由專家會議交給對精神病理完全陌生的法官,只會越補越大洞。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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