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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校浪之死 學生有責

◎ 郭子信

上月底,雲林縣虎尾科大學生所組織的動物保護團體,在臉書貼出了一則文章,宣稱有隻「校浪」在校外被車子撞死,並要求車主負責。然而,若真的要訴諸法律,這些學生恐怕才該負起最大的責任。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不以動物所有人為限,只需要有實際管領動物的行為即可。而飼主有避免動物遭受傷害的義務,如果因為自己的過失讓動物受到傷害,最高將面臨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而為行動力強大的狗貓上牽繩,避免他們傷人或被人傷害,正是上述義務中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寵物因為沒有上牽繩而到處亂跑,並因此在路上被撞死了,那當然該當動保法中的「過失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

在今天的台灣,高呼動物權,肆意的在社區校園餵食流浪動物,卻不願意負擔飼主責任的人越來越多。然而這些獲餵食照護而能繼續存活的流浪動物,已經對我們的環境生態,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但是各縣市動保機關卻無法增加收容所應對。如果動保機關能對於這些「做半套」的飼主加強管制,想必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

然自筆者向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提出檢舉迄今,已過三週,嘔心瀝血的法律意見依然杳無音訊。所以在此提出呼籲,希望能喚起大家對這個議題的關注。

(作者為中興大學昆蟲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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