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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人頭帳戶,檢察官真抓不到壞人?

◎ 李瑞仁

最近司法實務界就人頭帳戶的議題討論的沸沸揚揚。

檢察官在偵辦此類人頭帳戶案件的過程中,通常只能偵訊被害人以及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並向金融機構調取被害人的匯款金流紀錄等。然而,這樣的證據只能夠證明被害人受詐騙集團欺騙以及被告的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的事實,至於被告究竟有沒有認知到自己在協助詐騙集團、誰是實際設計詐騙計畫、實行詐騙行為的人,則沒有辦法從這樣的證據推論出來。因此,我們才看到,有些檢察官的起訴書只記載了被告在不詳時間、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讓人頭帳戶的被告收到這樣的起訴書時,實在難以接受。

可以理解檢察官的難處在於,若因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人頭帳戶的被告不起訴處分,但在現行偵辦技術下,無法起訴實際設計詐騙計畫、實行詐騙行為之人,則被害人將求償無門。

然而,在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被起訴、或是認賠和解後,輿論或司法界譴責的對象,卻是沒有善盡保管自己帳戶責任的人,逍遙法外的詐騙集團責任形同被司法實務給淡化了。建議法務部,應該跟金融機關或物流業者等開啟討論,協助基層檢察官改善此類案件中難以偵查的因素,從源頭減少問題。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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