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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老舊建物如何強制納保?

◎ 羅俊瑋

高雄城中城大火震驚全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開「老舊宅居大不安」記者會,倡議參照國外模式,將老舊建物納入保險,甚或限制公眾使用或禁止在市場買賣;同時呼籲家戶普設住警器,在發生火災時能提前預警,增加逃生機會。個人認為應更為深入說明,始可以產生較為正面之效應。

按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係指承保住宅建築物本體因火災滅失或損毀之風險。若如消基會所指強制納保,係指住宅火災保險時,此如何得以強制呢?火災保險係以房屋建築或其內之動產為標的,僅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之利益。而此等財產權是否投保,則係權利人自我風險評估之問題,法律如何得以強制納保?換言之,以法律限制財產所有人如何處分或使用其財產,除有法律上足夠之理由外,個人認為應更謹慎思考。

若如消基會所指強制納保,係指房東因將房屋出租予他人,而於發生火災時致生他人損失之責任保險,則或較有成立之空間。然此並非為單純之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範圍,係應屬責任保險之範圍。如此,則應對於所有房屋之房東於出租房屋時,均應要求投保此等責任保險,而非僅限於老舊建築物,始為妥適。

再者,本次事件係牽涉有違建等情事,個人認為保險就此可提供之貢獻者為,若金管會得就住宅火災保險契約條款要求增加如建築物有違建或消防設備不足等情事時,即拒絕承保、不予以理賠或將之大幅加費承保之規定,或可將國內建築物有違建之惡習加以有效遏止。如此,或將有可能降低各種建築物之公安等意外事故。(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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