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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回應「警察的微罪處理處分權」

◎ 田豐文

蘇天從先生投書「警察的微罪處理處分權」認為,警察應下功夫去辦該辦的案件,針對微罪處理,應不予獎勵,避免動輒得咎,耗費資源,且應檢討警察「微罪處理處分權」。筆者雖然贊同,但因有很多面向須要克服,不宜貿然鬆綁。

以小竊盜案件為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品行及生活狀況各有不同,無法一概而論。文中舉例弱勢母女在賣場拿了六十元鹹魚藏於母親肚兜,確實令人同情,但如果相類似的竊盜案是慣犯或受人指使所為,是否仍以微罪處理?而警察幫行為人支付竊盜標的物的對價,看似符合人情之常,但在法律上恐怕也有疑義。

筆者認為,警察執法素質不一,連七旬婦忘付三十元菜錢,都能將其上銬在派出所,是否有能力去判斷屬於值得同情或不需要移送法辦的微罪?實值懷疑,若加上個人好惡因素或人情關係,更難保可以中立處理,勢必增加辦案不公的負面批評。

因此,在沒有明確修法以及完備的配套措施前,似乎仍應依法辦理。但為了降低資源耗費及處理流程,警政及檢察機關應盡量簡化程序,例如運用制式的例稿及詢問,加速結案。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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