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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誰卡住刑法87條修正案

◎ 李基勝

凶殺案加害人如經確認「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並得依《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最長五年之監護,其間若不能治癒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緊急安置者,不得逾五日;強制住院治療者,不逾六十日,每次延長亦然。但當事人仍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該安置或住院。

為此,政府已提案修正《刑法》第八十七條,擬於五年監護期滿後,得經法院裁定延長之。迄今,未經審議,遂有輿論指責立法委員怠慢。

殊不知,司法院雖與行政院會銜提案,但以「增訂延長監護處分之規定,其延長次數未予限制,亦未規定最長執行期間,⋯⋯恐使受處分人有遭受長期甚至終身監護之可能」,而不認同行政院草案。這才是立法委員難以形成共識,早日通過該案的關鍵因素。

司法院既然如此關心加害人的人權保障,何不提出具體條文,而不是任由法制漏洞繼續存在,以致普羅大眾心生恐懼精神障礙者的突襲。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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