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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這樣的司法,怎能服人?

評新北營養午餐案

◎ 吳景欽

纏訟十年的新北市營養午餐案,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除有罪、無罪確定外,也有發回更二審者。如此漫長的司法過程與結果,真能讓人相信司法嗎?

新北市營養午餐案,涉及公立學校於辦理學生午餐時,承辦者如校長,是否收受廠商回扣之疑雲。因檢察官起訴被告七十多人,不僅纏訟日久,除情況類似的被告有判有罪、無罪者外,也有被告在不同審級於有罪、無罪間徘徊,法官自由心證濫用的問題,再度浮現。

更值關注者,即是否有被告因不堪訴訟之擾及牢獄之災而認罪,甚至為獲緩刑而配合訴追者來對他被告為不利陳述。如此可能涉及非任意性自白或違反不自證己罪的供述,法院有否詳查,皆得畫上一個大問號。

此案還有一個相當關鍵的法律問題,即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受賄重罪,以具有刑法公務員身份為前提。而在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原則上已非刑法公務員,除非其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權,才會具有授權公務員身份,致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而公立學校校長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事項,因非屬強制,且除清寒學生受政府補助外,其費用皆是由家長所出,是否有公務及公權力屬性,實有相當大之疑問,也造成相類案件,卻因審理法院不同,致出現天差地別的判決結果。

更重要的是,私立學校辦理營養午餐,亦有接受公費補助,若有收取回扣情事,司法實務卻從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頂多以刑度不重的刑法背信罪處之,致又暴露法律解釋的恣意性。

更糟的是,若將公立學校校長當成是授權公務員,則在受賄罪屬行為犯,即無論目的為何,一旦收受就成罪下,就算午餐契約中明文用於公益,且為教育主管機關所承認的廠商回饋金,竟被錯誤解讀是行賄。故有校長在沒有任何回饋金落入私人口袋,更坦承自己問心無愧下,竟被法院當成是受賄的自白,並因此鋃鐺入獄。這叫人情何以堪!

面對如此高度爭議的法律分歧,最高法院本可開啟大法庭來公開辯論一番,以昭公信,卻仍採取書面審理的老路。故無論判決理由寫得再多、再詳細,這樣的司法,恐都難以服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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