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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投延期 影響近七萬首投族

◎ 蔡雅瀅

今年七月二日,中選會以新聞稿公布:原定八月二十八日舉行之公民投票,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改定於十二月十八日投票;投票權人仍以原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權人為限。

公投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明定:「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本次公投日期既然延後,投票權人年齡之計算,依法自應配合更新,算至投票日即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前一日為準,方屬適法。公投延後一一二天,若以九十二年出生人數227,070人比例換算,影響人數可能近七萬人。

至於公投法第八條第三項就「重行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計算,雖有「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之規定。惟所謂「重行投票」,依公投法第四十九條,係指公民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而本次係中選會決定公投延期,相關公投案既從未投過票,更未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自不應違法適用「重行投票」之規定,剝奪公投延後期間剛滿十八歲之青年首投族投票權。

又依公投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準用選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本次公民投票日既延至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依法自應按投票日前二十日、即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權人名冊。

惟中選會僅將投票權人人數公告日延至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於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日,仍定於同年八月八日,顯無從將同年八月九日至十一月二十八日間的戶籍異動狀況列入考量。不僅違法剝奪公投延後期間剛滿十八歲之青年的投票權,且該段期間戶籍異動者,可能無法收到投票通知,或不幸死亡者卻仍在名冊中,造成各種問題叢生。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投票權人認定及其名冊編造均應依法為之。中選會新聞稿預告之投票資格認定標準與名冊編造預定完成日,既有前述違法疑義,應重新檢討,並依法保障公投延後期間年滿十八歲及戶籍異動之公民的投票權。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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