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豐文
拜讀「習慣性輕判?」一文,針對退將羅文山收受中國政協香港籍委員許智明等人共八百多萬元捐款,一審判決有罪後,二審法官考量羅八十五歲、無前科、「長期服務於軍旅」為由,除沒收獻金外,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得易科罰金,質疑二審法官習慣性輕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亦即所謂的「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恐怕是二審習慣性輕判的漏洞。
例如,一審因情節重大而判處被告普通詐欺犯有期徒刑四年,檢察官認為刑期夠重而未上訴,但被告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不管以何種理由改判,如無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只能判處四年以下徒刑。如果法官佛心改判二年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因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檢察官根本無上訴機會,豈不便宜被告?
到底有多少案件被二審改判?改判之刑期及幅度為何?何不透過大數據統計,讓民眾了解有無過度「輕判」情形,也可消除外界質疑「一審重判,二審減一半」的譏諷。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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