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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預售屋實價登錄 應雙方申報

◎ 李基勝

行政院會甫通過實價登錄2.0,修正預售屋實價登錄期限,從「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長則可能已開賣二、三年)後,改為「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且增訂自建自銷者,亦應比照辦理;誠然更具即時性。

但由自建自銷或代銷業者單方負責申報,顯然有助於賣方炒房,讓他們依法藉由更具即時性的預售屋實價登錄,不斷刻意浮報以哄抬價格。雖然新法將加強主管機關之查核,並加重不實申報之處罰。然而買方既非共同申報義務人,除非被抽查時作偽證,不會受罰,所以買方不會主動檢舉,甚至甘冒受罰風險配合賣方唱雙簧。因為浮報不實價格,有利其提高貸款額度以反制央行的融資管制措施。

無論成屋或預售屋之實價登錄,均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讓雙方共同承擔不實申報的法律責任,以緩和主管機關大量查核的負擔。

既然房地合一所得稅已實施,應明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得為課稅依據,並修法加強不實申報以規避將來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法律責任,俾能嚴懲不實申報。

(作者現任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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