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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三次參訪刑事庭談國民法官

◎ 胡家睿

綜觀台灣過去二十年來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是著重在致力追求司法的獨立發展,然而現階段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標,則是著重在國民參與的司法。如何在不牴觸審判獨立、公正審判的情形下,可以凝聚國民來參與審判的司法制度,立法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廿二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業於同年八月十二日經總統正式公布,並將自民國一一二年元旦起施行。

「國民法官法」體現了現階段司法改革的目標,未來國民法官法施行後,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都有機會被法院選定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實際參與審理、訊問、論罪、量刑等審判程序。惟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是否能讓民眾真實的聲音與想法進入法庭?司法判決結果能否更貼近民眾的法律感情?

為體驗及探究刑事審判之程序,本人遂於「國民法官法」正式公布後,三次參訪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旁聽審理刑事案件,透過多次旁聽審理刑事案件,從刑事審判實務觀察審、檢、辯三方之間的言詞攻防,不難發現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存在著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間的法律知識差距問題。雖然「國民法官法」特予規範法官、檢察官,有向國民法官說明的責任,國民法官亦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如何避免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職業法官置入性影響,後續發展仍將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作者為臺灣社會學會會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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