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啟濃
教育部新訂的兩項學生輔導管教辦法的爭議,包括老師對學生的處罰,經學生異議,老師應調整或停止,以及除非特殊情況,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本來是好意為了提升國家的人權形象,應符合世界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卻造成許多老師的反彈。
先就第一項來說,老師對學生的管教,到底學生有沒有權利自我救濟?如果考慮到學校是教育的場所,凡事要講道理,而不是比誰的權力大,誰就一定是不容挑戰。筆者擔任校長時,就有教師工會的幹部,公然拒絕學校的交通導護工作。既然老師都可對校長的處置質疑甚至挑戰,學生都還在學習當中,更需要老師的多方呵護與指導,有意見,也是自我學習成長的方式,老師應有雅量接受。
當然,每所學校每個班級都有不容易管教的學生,這就需要整體學校輔導機制的介入關心,老師大可不必單打獨鬥。行政人員本來就有責任協助老師,做好訓輔工作。
再談下課時間的管教。有老師模糊焦點說以後下課學生行為出問題,都沒有責任處理了;甚至說既然下課都不能管教,那以後就沒有管教學生的義務了。法律素養不足可原諒,但若受到偏頗意見的影響,就很不應該。
我們當學生時很討厭遲到的老師,尤其是既遲到又晚下課的老師。因為短短的十分鐘下課時間,應該留給學生休息、聊天、動一動、喝水、上廁所。如果老師剝奪學生下課時間,就好像侵害了學生的基本生理需求,這是他們的基本人權。事實上,教育部也有規定特殊情況,幫老師解套,教育部也應該會尊重老師,不會管太多細節。
老師實不宜把新的辦法視為洪水猛獸,應該要有同理心的包容器度,這是身為老師很重要的特質。教育部考量的是國家整體教育的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期待,這兩項新辦法的方向基本上是正確的,現在教育部已經允諾會再檢視、修正條文,有關實施的具體作法,大家就可以好好談談,務實訂出雙贏的做法。
(作者為校長轉任老師中,南投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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